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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乘人之危?

用户:162****1186 龙川县 2024-05-04 00:00 债权债务 浏览量:2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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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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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关注焦点在于: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一方利用对方的紧急困境或弱势地位,迫使对方不平等或非自愿地接受不利于自身的债权转让条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1: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乘人之危”虽非直接的法律术语,但其精神内涵与《民法典》中的“显失公平”及“胁迫”情形相呼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条体现了对弱势方的保护,要求行为人在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2:证明责任

主张债权转让存在“乘人之危”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确实利用了自己的紧急困境,且该转让行为导致了显失公平的结果。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双方经济地位、谈判过程、市场价格对比等证据。

3:撤销权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受害者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4:法律后果

一旦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债权转让行为构成乘人之危,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被撤销,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过错方可能还需赔偿受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预防与合规建议

为避免债权转让中出现乘人之危的争议,建议交易双方充分披露信息,确保交易公平透明;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评估,确保债权价值的合理性;同时,加强法律咨询,确保交易流程合法合规,保障双方权益。

总结: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中的“乘人之危”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受损方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并求偿,强调了交易中诚信与公平的重要性。

债权转让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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