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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和追索权区别在于?

用户:196****8039 迁安市 2024-05-03 09:07 债权债务 浏览量:3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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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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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关注的焦点在于债权转让与追索权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区别,特别是在债权转移过程中,债权人如何保全自身的权益以及对债务人的权利行使方式。

1. 定义与性质:

- 债权转让: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权转让。这是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

- 追索权: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权利,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违约后的救济手段。

2. 权利转移:

- 债权转让侧重于债权本身的权利转移,债权人不再是债务关系的一方,而是由新的债权人承担债务。

- 追索权并不随债权转让而转移,即使债权被转让,原债权人仍享有对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3. 权利对象:

- 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 追索权的对象还是债务人,但债权人可能基于原债权关系行使,或在新的债权关系中独立主张。

4. 权利行使:

-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行使债权时需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追索权的行使通常不需要通知,只要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即可直接向其主张。

5. 法律后果:

- 债权转让可能导致债务履行期限、方式的变更,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 追索权的行使一般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除非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

总结:

:债权转让主要涉及债权本身的转移,而追索权则关乎债权人对违约债务人的追偿权利。两者虽相关,但在权利主体、对象、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可以实现资产的流动,但追索权的存在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的权益。

债权转让和追索权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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