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在建筑工程中,当承包商的工程款尚未与发包方结算完毕时,承包商是否可以将其对发包方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1:债权转让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未结算的工程款债权,在无其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依法进行转让。
2:工程合同约束力需要查看原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若合同中有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则需遵循此项约定。
3: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承包商在转让债权前必须通知发包方,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4:债务人对转让后债权人的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即发包方对于未结算工程款可能存在的争议或抵销权,仍可在转让后向新的债权人行使。
5:债权转让效力及风险若债权成功转让且有效,新债权人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未结算的工程款;然而,因款项尚未结算,可能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量确认纠纷等因素影响实际收款,新债权人应对此类风险有所预判和防范。
总结:综上所述,未结算工程款的债权在满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转让,但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通知债务人并关注可能存在的抗辩权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