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在于:经过仲裁程序确定的债权是否能够进行转让。
1.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表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作为权利转让的基础。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被《民法典》取代,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中)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经仲裁确认的债权在内的各类债权都可以转让。
3. 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即使债权源于仲裁裁决,转让也需要遵循此规定。
4. 在实际操作层面,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转让需要确保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若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争议或未妥善履行通知义务,则可能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执行及受让人的权益实现。
5. 此外,还需考虑是否存在特定禁止或限制债权转让的情形,例如原债权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的条款,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
综上所述,经过仲裁程序确认的债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需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妥善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同时应排除存在禁止或限制债权转让的各种情形。
总结:综上所述,经过仲裁程序确认的债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需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妥善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同时应排除存在禁止或限制债权转让的各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