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借款债权转让后,对于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 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和受让人可以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2. 原借款合同的管辖约定:如果原借款合同对管辖法院已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在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可依据该约定向原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3.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若无特别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一般为贷款方所在地。
4. 标的物所在地:如借款涉及特定财产抵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优先级原则:若存在多个可能的管辖法院,应遵循“先约定后法定”的原则,即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总结::借款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法院,首先看转让协议是否有明确约定,其次参照原借款合同的管辖约定,再考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在选择时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