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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债务后诉讼主体?

用户:185****8317 镇雄县 2024-05-03 09:03 债权债务 浏览量:6299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焦点:债权债务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1. 债权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在债权转让完成后,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 债务承担:如果债务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债务也可以转移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原债务人不再对债权人的请求负责,新债务人成为新的责任主体。参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3. 诉讼主体变更:债权或债务转让后,如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应随之调整。新债权人应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新债务人则作为被告应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起诉条件,包括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被告。

4. 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承担也需要通知债权人,未经通知,债权人可继续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些规定分别见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与第五百五十三条。

5. 连带责任:若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连带责任人,债权转让后,连带责任人仍应对新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总结:

:债权债务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将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为确保权益,需依法进行转让并通知对方。同时,连带责任人在转让后仍负有相应责任。如有争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

转让债权债务后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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