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债务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1. 债权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在债权转让完成后,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 债务承担:如果债务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债务也可以转移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原债务人不再对债权人的请求负责,新债务人成为新的责任主体。参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3. 诉讼主体变更:债权或债务转让后,如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应随之调整。新债权人应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新债务人则作为被告应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起诉条件,包括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被告。
4. 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承担也需要通知债权人,未经通知,债权人可继续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些规定分别见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与第五百五十三条。
5. 连带责任:若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连带责任人,债权转让后,连带责任人仍应对新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总结::债权债务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将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为确保权益,需依法进行转让并通知对方。同时,连带责任人在转让后仍负有相应责任。如有争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