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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696?

用户:179****9368 旺苍县 2024-05-03 06:50 债权债务 浏览量: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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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焦点: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696条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

一、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必须告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可不对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转让的限制: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说明一旦通知债务人,除非得到受让人的许可,否则不能撤回转让决定。

三、抗辩权的保留:第三款指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意味着债务人如果对原债权人有未了结的争议或抗辩,同样可以针对新债权人行使。

四、从权利的转让:第四款规定,“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不得对抗原债权人。”这保护了原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债权已转让,债务人也不能因为对抗受让人而逃避对原债权人的责任。

五、连带债务的转让:第五款补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可能需要额外的官方程序才能完成转让。

总结:

:民法典第696条明确了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包括通知义务、转让的不可撤销性、抗辩权的处理以及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的批准和登记程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债权转让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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