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人身权的角度看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对遗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此,自然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等专属利益,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二、从财产权的角度看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角度看
《民法典》第194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从遗产分配的比例来看
根据《民法典》第1961条的规定,“丧葬费用和其他必要支出,包括雇用遗属、收养孤寡老人、抚养丧失劳动力的亲属或者孤儿以及为死者提供生活帮助所必需的费用”,这些都属于被保险人在遗产中应享有的权利。
五、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看
从公平原则出发,保险公司应该公平对待所有受益人,没有法定优先顺序可言。对于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继承人,他们有权要求获得一定的遗产份额。但对于那些穷困潦倒的受益人,保险公司可能需要考虑降低他们的赔偿金额或者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
总结::总的来说,保险只是一种责任分担机制,而不是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根据保险合同、遗产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