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1. 保证责任继续:根据《民法典》第697条,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否则无需再次取得保证人同意。
2.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未通知的,保证人对未经通知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务人和保证人明确表示接受转让的除外(《民法典》第696条)。
3. 新债权人的权利: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包括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545条)。
4.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不因债权的转让而改变(《民法典》第698条)。如果债权转让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仍需在剩余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责任。
5.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687条)。
总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保证人通常需在原有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应通知保证人。新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且保证期间不受转让影响。不同类型的保证(连带或一般),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