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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诉讼主体地位?

用户:166****7146 新都区 2024-05-03 05:07 债权债务 浏览量:4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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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关注焦点:在债权转让诉讼中,原债权人与受让人各自的角色和权利义务。

1. 原债权人(转让人):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一旦转让,原债权人不再是诉讼中的直接当事人,但可能作为证人提供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2. 受让人(新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547条,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受让人取得债权,成为新的诉讼主体,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并可替换原债权人进行诉讼。

3. 诉讼地位变更:《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当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取代原债权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除非原债权人同意并继续参与诉讼。

4. 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受让人需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包括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的证据等。

5. 权利义务转移:《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其他债权性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可能影响到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

总结:

:在债权转让诉讼中,原债权人退居为非直接当事人,其角色转变为可能的证人;受让人则获得诉讼主体地位,承担起主张债权的责任,同时享有原债权的一切权利,包括担保权益。双方均需依法履行相关举证义务。

债权转让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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