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虚假债权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可转让性。
1. 债权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需基于真实有效的债权。若债权本身不存在或为虚假,则不具备转让的基础,因为虚假债权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权利客体。
2. 欺诈行为禁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指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虚假债权转让可能涉及欺诈,违反法律规定。
3. 违法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债权人明知债权不实仍进行转让,可能导致转让无效,并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虚假债权的转让不仅不受保护,还可能产生法律责任。
4. 权利瑕疵担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明确,权利出让人应当对其转让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并担保权利无瑕疵。虚假债权显然存在权利瑕疵,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5. 交易安全:允许虚假债权转让将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综上所述,虚假债权因其非法性和无效性,不仅不能得到有效法律保护,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进行合法转让。任何试图转让虚假债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综上所述,虚假债权因其非法性和无效性,不仅不能得到有效法律保护,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进行合法转让。任何试图转让虚假债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