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年金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在分析这个问题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保险合同的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在购买年金保险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明确指定受益人,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金的权利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金权利转移时,保险金应当归受益人所有。”这意味着,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托财产权人可以随时指定受益人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这意味着,信托财产权人(即受益人)在信托财产权转移时,仍然有权利指定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定受益人。
四、指定受益人后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托财产权人可以随时指定受益人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信托财产权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的,信托财产权人应当向受益人或者被指定的委托人说明信托财产的用途和目的。”
五、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托财产权人可以随时指定受益人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信托财产权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的,信托财产权人应当向受益人或者被指定的委托人说明信托财产的用途和目的。”
综上所述,年金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在保险金权利转移时仍然有权利指定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定。在制定受益人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信托财产权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的,信托财产权人应当向受益人或者被指定的委托人说明信托财产的用途和目的。
总结:综上所述,年金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在保险金权利转移时仍然有权利指定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定。在制定受益人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信托财产权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的,信托财产权人应当向受益人或者被指定的委托人说明信托财产的用途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