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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受益人?

用户:181****1797 台前县 2024-04-26 04:10 保险理赔 浏览量: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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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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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受益人是指在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当事人。从五个方面对工程质量保险受益人进行详细分析,并尽量列举完整的法律依据原文。最后进行总结。

一、工程质量保险的定义及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当用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赔偿和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的追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1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险。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保险合同的效力从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当用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赔偿和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的追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1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险。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保险合同的效力从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本身。

三、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当用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赔偿和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的追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1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险。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保险合同的效力从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赔偿和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的追偿。

四、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当用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赔偿和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的追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1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险。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保险合同的效力从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根据工程质量、承包人的信用等因素进行确定,不得超过工程价值。

五、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当用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赔偿和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的追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1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险。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保险合同的效力从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

六、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费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保险费率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费率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当用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赔偿和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的追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1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险。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保险合同的效力从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协商、工程质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不得超过工程价值。

七、工程质量保险的理赔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事项。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力施救。”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当用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赔偿和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的追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1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险。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保险合同的效力从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事项。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力施救。”

由此可见,工程质量保险的理赔程序包括:通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事项;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力施救。

八、工程质量保险的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并交还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合同的副本、抄录件或者复制件。”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当用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赔偿和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的追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1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险。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总结: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1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险。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工程质量保险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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