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
1. 《婚姻法》第83条:“夫妻一方死亡时,其财产作为遗产由遗嘱指定的人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2.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分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合同法》第99条:“债务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没有遗产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债务。”
二、受赠权
1. 《婚姻法》第92条:“有负担能力的继承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负担起被继承人的债务。”
2.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分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合同法》第99条:“债务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没有遗产情况下继续履行债务。”
三、代位继承权
1. 《婚姻法》第17条:“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生存一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2. 《继承法》第13条:“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合同法》第99条:“债务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没有遗产情况下继续履行债务。”
四、转继承权
1. 《婚姻法》第18条:“离婚后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子女,由父或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仍有抚养义务。”
2. 《继承法》第11条:“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他(她)的近亲属为遗嘱执行人。近亲属中担任遗嘱执行人的,可代替遗产执行人。”
3. 《合同法》第99条:“继承人之间协议放弃继承的,经继承人一致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可以视为转继承。”
五、附随权益
1. 《婚姻法》第17条:“夫妻间互相尊重和照顾,是附随权利之一。”
2. 《继承法》第13条:“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合法继承的遗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下。”
3. 《合同法》第99条:“合同债权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破产或者清算,债权人有权申请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该合同关系。”
总结:,以上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说明了保险受益人对外甥具有继承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只有当保险受益人行使了法定的继承权利,其才能取得保险赔偿金。同时,如果保险受益人有转继承权,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