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拆迁安置房与拆迁还建房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的性质、取得方式、产权归属、使用限制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以下将从这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由政府或开发商为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性居住用房,其目的是解决被拆迁人在拆迁过渡期间的居住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拆迁还建房: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原面积和价值,由政府或开发商为被拆迁人重建的房屋,作为对被拆迁房屋的等价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拆迁安置房:通常由政府或开发商提供,被拆迁人通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拆迁还建房:则是被拆迁人根据原房屋的面积和价值,直接获得新建的房屋,作为补偿的一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拆迁安置房: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政府或开发商所有,被拆迁人仅享有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拆迁还建房:则通常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拆迁安置房:由于产权归政府或开发商所有,被拆迁人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擅自转租、出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还建房:被拆迁人拥有完全的产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置,包括出租、出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拆迁安置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了拆迁安置房的提供、使用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拆迁还建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了拆迁还建房的建设、分配及产权归属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拆迁安置房与拆迁还建房在性质、取得方式、产权归属、使用限制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