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确意愿**: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有权指定身故受益人,应明确、具体地表达其意愿。例如,“我指定我的配偶为我的身故受益人”。
1:多受益人指定若想指定多个受益人,可以按照比例或顺序。《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变更受益人,只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无须征得原受益人同意。变更后的受益人权利自保险公司收到通知时生效。
3:未成年人指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如果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法律并不禁止,但需考虑监护人问题。如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仍为未成年人,其权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4:无行为能力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受益人,除非有监护人同意并代理。
总结::指定保险身故受益人需清晰表达意愿,可按比例或顺序指定多人,有权随时变更,未成年人可作为受益人但需考虑监护问题,无行为能力者需监护人代理。所有操作均需遵守《保险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确保权益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