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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怎么提取?

用户:158****6967 沙市区 2025-01-18 13:13 拆迁安置 浏览量:2614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用户提出的关于“拆迁安置房如何提取”的问题,主要想了解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如何合法合规地获得安置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

一、拆迁安置房的定义与性质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本条例。”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而建设的住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拆迁安置房的获取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此,获取拆迁安置房的前提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三、拆迁安置房的提取流程

  1. 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需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办理安置房手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完成补偿协议约定的事项后,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的相关手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拆迁安置房的法律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拆迁安置房的税费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因此,在提取拆迁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环节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被征收人应积极关注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权利主张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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