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离婚时是否能多分安置房?
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涉及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是否存在特定条件下一方可以获取更多份额的可能性。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拆迁安置房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且没有特别约定,则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拆迁补偿方式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主要形式。产权调换即安置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其分割需遵循公平原则。
特殊情况下的一方多分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如抚养未成年子女、经济条件较差或无过错方,法院可能会考虑给予一方更多的安置房份额。
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区别: 如果拆迁安置房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则该安置房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有共同出资装修等情形,可能部分转化为共同财产。
证据收集与证明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更多安置房份额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婚前财产证明、共同出资记录、抚养子女的需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
总结: 拆迁离婚时安置房的分配,需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界定、拆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下的一方多分情形、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区别,以及证据收集与证明责任等多方面因素。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策略规划,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