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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街道拆迁安置房?

用户:135****7263 昆山市 2025-01-18 09:47 拆迁安置 浏览量: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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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希望了解关于龙潭街道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房分配原则以及相关权益保障措施等。

一、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安置房分配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权益保障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四、法律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特殊群体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于涉及老年人的拆迁安置,应当优先考虑其生活便利性和居住环境的安全性,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龙潭街道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房分配原则、权益保障措施、法律救济途径及特殊群体保护等多个方面。如果您对具体条款或操作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司法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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