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受益人法定,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受益人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医疗费用补偿:(一)因工伤发生的;(二)患职业病的;(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因治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发生的;(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已办理相关手续,患普通疾病需要发生的;(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治疗疾病需要,经批准临时或者长期住院治疗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
二、受益人确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用人单位的,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用人单位的,因非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用人单位的,因工负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国家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医疗费用补偿。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三、受益人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或者社会公益基金中获得补偿。”
四、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合理筹集,逐步增加积累。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用人单位可以垫付;用人单位垫付后,有权向生育保险基金追偿。”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受益人法定主要涉及受益人范围、受益人确认、受益人权益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等方面。受益人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普通疾病以及因治疗疾病需要,经批准临时或者长期住院治疗的人员。受益人确认主要涉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用人单位的,因工伤、非工伤或工负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或者社会公益基金中获得补偿。受益人权益包括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主要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用人单位可以垫付;用人单位垫付后,有权向生育保险基金追偿。
总结:综上所述,医疗保险受益人法定主要涉及受益人范围、受益人确认、受益人权益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等方面。受益人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普通疾病以及因治疗疾病需要,经批准临时或者长期住院治疗的人员。受益人确认主要涉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用人单位的,因工伤、非工伤或工负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或者社会公益基金中获得补偿。受益人权益包括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主要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用人单位可以垫付;用人单位垫付后,有权向生育保险基金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