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设立,主要涉及到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 《保险法》第93条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前死亡,或者指定受益人放弃接受保险金权利的,由其他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作为新的受益人。”这表明,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一位或多位具体的受益人。
2. 《保险法》第168条第二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保险金的份额应当均等。”这意味着,在保险金被分配给保险利益人时,保险利益人之间应平等享受保险金,而不是根据他们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他们获得保险金的比例。
3. 《保险法》第169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利益的,自约定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即使投保人没有明确地将保险利益授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的利益关系来进行确认和处理。
4. 《保险法》第171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擅自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者扩大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这表明,如果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擅自更改保险合同的行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投保人退还已支付的所有保费。
5. 《保险法》第172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部分保险责任,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5. 《保险法》第172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部分保险责任,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