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权利义务
1.《保险法》第3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16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使解除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保险人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应当载明解除权产生的原因。”
3.《保险法》第5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事先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解除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解除合同。”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1.《保险法》第56条规定:“解除合同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或者返还保险金。”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解除合同后,保险人应当将合同解除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的保险费或者保险金返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保险法》第58条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的剩余部分。”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1.《保险法》第3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变更。”
2.《保险法》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合同内容,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变更合同内容。”
3.《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将变更内容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内容不影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保险利益。”
四、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
1.《保险法》第34条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指定。”
2.《保险法》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变更受益人。”
3.《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应当将变更内容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内容不影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保险利益。”
五、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法》第34条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指定。”
2.《保险法》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变更受益人。”
3.《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应当将变更内容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内容不影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39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5.《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保险金。保险人同意返还部分保险金的,应当将返还的保险金超过实际支付的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六、结论
综上所述,台湾保险可以变更受益人。在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或者返还保险金。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的剩余部分。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变更受益人。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应当将变更内容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总结:综上所述,台湾保险可以变更受益人。在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或者返还保险金。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的剩余部分。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指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变更受益人。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应当将变更内容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