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办理完取保候审后是否可以外出,以及外出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事项。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这一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因此,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原则上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除非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等信息。执行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执行机关应当在接到被取保候审人的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将被视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重新收监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于特殊情况下,如因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外出的,执行机关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被取保候审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确保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综上所述,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除非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如果确需外出,应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