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取保候审期限未到期,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这涉及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以及不同强制措施之间的转换条件。
取保候审和逮捕都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但二者性质不同。取保候审是一种较为宽松的强制措施,旨在保证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证据等行为,而逮捕则是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已经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即使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只要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仍可对其进行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里的“社会危险性”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或逃跑、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行为。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期间内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决定。一旦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或是新发现了足够的证据表明其犯罪事实,即可申请逮捕。这一过程不受取保候审期限的限制。
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因此,即便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若需对嫌疑人进行逮捕,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令,经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实践中,决定是否对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情复杂程度、证据收集进展、嫌疑人的态度及表现等因素。这些考量有助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新的证据表明其犯罪事实,或存在较高社会危险性,即便取保候审期限未到,司法机关依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逮捕。这一过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灵活性与严格性并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