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员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或指定的活动范围。如果需要离开,必须事先向执行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以允许嫌疑人暂时脱离羁押状态,但同时需遵守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随意离开指定区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六)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七)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八)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九)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由此可见,除非得到特别授权,否则被取保候审者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移动。
当确实存在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原定活动范围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指出:“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逮捕;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不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因此,若因就医、探亲等合理原因需短暂外出,应提前向负责监督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旦发现未获批准而擅自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表明任何试图逃避监管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
针对某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在处理此类个案时,相关部门会更加注重人性化考量,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照顾。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期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如有必要外出,则需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批结果。这不仅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