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若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则其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享有使用权的,视为共有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923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适用本法有关共有关系的规定。但是,共有人协商同意,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出卖,或者转让给其他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将该份额出卖。”因此,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享有一定的使用权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那么这种使用权也应当视为被继承人与其他人共享的部分。
三、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为自己的部分财产权进行了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或撤销其设立遗嘱的行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制定了具有效力的遗嘱,那么这份遗嘱就可以作为其在世期间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分配依据。
四、被继承人在生前对他人承担了债务,被继承人去世后,债务应由谁负责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破产或者即将破产清算,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因此,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对他人承担了债务,并且这些债务超过了被继承人活着时的遗产范围,那么这份债务就应该由被继承人去世后的债权人负责偿还。
五、法定继承人中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1352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对于被继承人在生前对他人承担的债务,如果有多个债权人,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总结::综上所述,被继承人在生前对财产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但如果这份使用权或所有权影响到其他继承人的权益,那么这些权利就应当被视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而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对他人承担了债务,且这些债务超过了被继承人活着时的遗产范围,那么这些债务应该由被继承人在生前去世后的债权人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