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利益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是相互平衡的。因此,选择保险受益人时应遵循公平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保险受益人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经济能力原则
保险受益人的经济能力也应在选择时予以考虑。如果保险受益人在保障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超过其本身的经济能力,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支付保险金。
例如,在假设A和B是夫妻,他们都在职并且年收入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他们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并指定A为受益人。如果他们在保险期限内意外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可能会按照合同约定赔付部分或者全部保费,但是由于他们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较高,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能会忽略这部分费用,只对保单剩余的部分进行赔付。
三、风险承受能力原则
另外,保险受益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一个人过于保守,不愿意承担可能的风险,那么他将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
例如,在假设C是一名年轻的职业女性,她有一份全职的工作,每月收入为2万元。她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并指定她为受益人。如果她在工作期间生病或者因工作受伤导致需要长期休息,那么她的保险公司将无法支付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向其他受益人支付一部分保险金。
四、配偶意愿原则
保险受益人的意愿也应在选择时予以考虑。如果一个人的配偶愿意更改受益人,那么这个变更通常会被接受。
例如,在假设D是一名已婚男性,他在家中有一个年幼的孩子,他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指定他的妻子为受益人。如果他和他的妻子意见不合,他可以选择更换受益人,但是这个变更通常会被他的妻子接受。
五、公益关怀原则
最后,保险受益人的公益关怀也应该考虑在内。如果一个人的保险收益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那么他应该优先考虑这个人作为受益人。
例如,在假设E是一名医生,他在工作中有很多机会去救助他人。如果他的病情恶化,无法继续工作,而其他人又没有能力负担他的医疗费用,那么E应该优先考虑自己作为受益人。
总的来说,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总结:总的来说,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