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主性:根据《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只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同意,受益人的更改是可以的。但需注意,这种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得到保险公司的确认。
2. 保险法规定:《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这表明,投保人有权利更改受益人,但需遵守法定程序。
3. 权利限制:虽然投保人有权更改受益人,但《保险法》第41条也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不产生效力。”这意味着,未经通知保险人的变更无效。
4. 法定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如被保险人死亡,若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根据《保险法》第42条,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此时,即使投保人试图更改受益人,也可能因法定顺序而受限。
5. 公序良俗原则:所有变更都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例如,不能将受益人指定为未成年人,或者为了非法目的。
总结::投保人有权更改保险受益人,但需与保险公司协商并书面通知,遵守法定程序,且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未通知保险人的变更无效,且在法定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可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