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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房土地性质为划拨

用户:156****2696 克山县 2024-05-01 22:13 土地纠纷 浏览量:7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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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关注焦点:拆迁后分得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对其权益有何影响?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的限制及法律规定是什么?

1. 所有权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抵押限制: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是,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 出租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 续期与补交地价:《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用益物权的类型和目的;(三)利用期限;(四)支付费用的约定。”

总结: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抵押、出租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需进行这些行为,可能需要得到政府批准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同时,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通常可以自动续期或按国家规定处理。

拆迁分房土地性质为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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