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体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指定死亡或者生存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公司。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权益与养老金合并,划入社会统筹基金。”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死亡或生存情况下,将其个人账户权益合并到社会统筹基金中,那么其将成为新的受益人。
二、团体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为给付保险金而接受任何形式的请求。”这意味着,只有在被保险人愿意为其支付保险金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成为受益人。
三、团体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保险人的赠与、遗产分割等行为,参照适用本编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债务转移、受赠他人等行为,参照适用本编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有权随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其保险合同的内容,但除非通知错误造成损失,否则无需赔偿任何延误。
1. 参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并且这个指定可以是去世或生存时。
2. 在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时,被保险人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并将保险金合并到社会统筹基金中。
3. 只有当被保险人自愿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时,才可能确定其成为受益人。
4. 如果被保险人被赠予、遗产分割等行为,可以享有法定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的债务转移、受赠他人等行为,则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5. 受益人有权随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其保险合同的内容,但是如果没有通知错误造成损失,那么无需赔偿任何延误。
总结:5. 受益人有权随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其保险合同的内容,但是如果没有通知错误造成损失,那么无需赔偿任何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