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确立了律师会见权的法律地位,确保律师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当事人沟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律师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前往看守所申请会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的相关证件并及时安排会见,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48小时安排。此外,律师在会见时应遵守看守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如不得传递违禁品等。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强调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意味着律师在与犯人会面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信息,除非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例外情形,都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为了确保律师能有效行使辩护职能,法律规定不得无故阻碍律师会见。《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虽主要针对民事案件调解,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刑事辩护,即确保律师能无障碍地履行职责,不受不正当限制。实践中,如果遇到阻碍,律师可依法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尽管律师享有广泛的会见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种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机关批准后,可以对律师会见进行监听。这类特殊限制是为了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但必须基于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明确的理由。
综上所述,律师有权会见监狱中的犯人,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确保当事人辩护权利的重要手段。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需遵循规定的程序,同时享有保密特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以确保能无障碍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尽管存在特殊情况下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滥用。律师的有效介入,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