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律师是否可以与名为刘健的警官进行会面并是否存在相关的视频记录。这个问题涉及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警察的职务行为公开透明度以及隐私权保护等法律问题。
律师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因此,如果刘健警官涉及刑事案件,作为涉案人员或证人的角色,律师有权申请与其会见。
警察的职责与信息公开: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警官与律师会面会被录制视频,但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警方在执行公务时应保持公正透明,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会议都会被录像。
隐私权与公权力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若无明确法律依据或必要性,未经允许对警官与律师的会面进行录音录像可能侵犯隐私权。
视频资料的获取与使用:即使存在相关视频,其获取与使用也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
特殊情况与例外:如涉及国家安全、重大案件侦办需要等情况,可能会有特定的监控要求和保密规定,此时律师与警官的会面是否会被录像及其用途则须依照具体法律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律师是否能够会见刘健警官并存在相关视频记录,取决于具体案情、刘健警官在案件中的身份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办理,并充分尊重和平衡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