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关于在青岛看守所会见律师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会见的时间、地点、所需手续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一、法律依据与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在青岛看守所会见律师,律师享有法定的会见权,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申请与预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手续与证件准备: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注意事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的管理制度,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看守所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所需的会见时间、次数和场所。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五、特殊情形处理: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看守所可能会限制律师的会见次数或时间。此时,律师应事先了解案件性质,必要时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特别许可。
综上所述,青岛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制度旨在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律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看守所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