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侦查阶段,律师是否被允许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具体规定。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用户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法律规定明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基本原则,即律师有权在侦查期间与犯罪嫌疑人会面。
特殊情形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规定明确了特殊类型案件中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一附加条件。
许可申请程序:对于需要许可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若不予许可,应书面说明理由(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这是对特殊案件律师会见许可申请及答复期限的规范。
会见权利保障:侦查机关不得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此外,《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九条进一步强调,律师会见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安全进行。
救济途径:如遇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律师会见,律师可向其所属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普遍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仅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法律规定了许可申请、答复期限及会见保障措施,同时为律师提供了权利受阻时的救济途径,旨在确保律师有效行使辩护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