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拒绝拆迁的权利、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安置保障和法律救济。
1:权利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农民有权在合法程序下对征地决定提出异议。
2: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农民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3:程序合法性《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若政府未依法操作,农民可申诉。
4:安置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政府需确保农民的生活安置。
5:法律救济如对补偿或决策不满,《行政诉讼法》规定,农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公正。
总结::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有知情权、补偿权,并且有权要求程序正当,如遇不合理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政府则需确保征地过程透明,补偿合理,充分考虑农民的安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