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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无受益人?

用户:155****3499 灵丘县 2024-04-26 00:00 保险理赔 浏览量:44399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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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无受益人,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尽可能列举完整的法律依据原文,最后进行总结。

一、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明确或者约定保险金利益的归属。保险金利益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合同成立时保险人的实际承担责任确定;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合同成立时保险人的实际承担责任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履行义务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三)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四)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五)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六)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七)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八)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九)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十一)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十二)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三)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十四)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十五)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六)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十七)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十八)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九)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二十)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二十一)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二十二)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二十三)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二十四)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二十五)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二十六)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二十七)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二十八)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二十九)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三十)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三十一)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十二)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三十三)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三十四)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十五)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三十六)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三十七)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十八)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三十九)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四十)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四十一)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四十二)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四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调解申请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保险理赔无受益人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明确或者约定保险金利益的归属。保险金利益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合同成立时保险人的实际承担责任确定;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合同成立时保险人的实际承担责任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履行义务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三)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四)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五)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六)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七)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八)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九)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十一)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十二)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三)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十四)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十五)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六)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十七)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十八)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九)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总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履行义务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三)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四)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五)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六)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七)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八)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九)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十一)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十二)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三)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十四)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十五)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六)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十七)受要约方未发出承诺,受要约方迟延或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十八)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十九)承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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