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其中,自然人的健康权不因任何原因受到侵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方负债但未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清偿的,该方可以就其应承担的份额请求第三人在其有权处理的范围内代为清偿。”这里的“应当”意味着默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
二、修改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前的“大病保险”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购买的,并在达到保险条件后赔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如果希望变更受益人,首先需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更改。但是请注意,保险合同是基于人身风险而设立的,且合同中的条款是基于特定事实和目的设定的,因此,在未解除原合同的前提下,擅自更改受益人可能会对保险责任产生影响。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这里明确了自然人的健康权不受侵害,这是关于自然人权利保障的重要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方负债但未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清偿的,该方可以就其应承担的份额请求第三人在其有权处理的范围内代为清偿。”这里强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性和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
综上所述,对于“大病保险”的变更受益人问题,目前的法律依据并不支持或者鼓励此类行为,建议您在没有解除原保险合同的前提下,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尽量避免因为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总结:综上所述,对于“大病保险”的变更受益人问题,目前的法律依据并不支持或者鼓励此类行为,建议您在没有解除原保险合同的前提下,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尽量避免因为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而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