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1. 1) 汽车座位保险合同系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
2) 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金而向保险公司支付费用。
二、保险利益
3. 1) 根据《保险法》第6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本法所称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
2) 负责驾驶的人士在车内发生意外事故时,他们对于自身的伤害有一定的保障,因此他们有保险利益。
三、责任免除
4. 1) 根据《保险法》第8条的规定:“因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2) 在此次车祸中,司机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
5. 1) 根据《保险法》第9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条款和条件、告知义务、贷款比例等作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2)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请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无法有效主张权利。
五、受益人的认定
6. 1) 根据《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的人。”
2) 在此次车祸中,司机的儿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领取保险金。
六、结论
综上所述,受益人在汽车座位保险合同中的地位为被保险人。在此次车祸中,司机的儿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因此,司机的儿子有权成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总结:综上所述,受益人在汽车座位保险合同中的地位为被保险人。在此次车祸中,司机的儿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因此,司机的儿子有权成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