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土地拆迁中的土地批复与使用问题。
1: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2:土地批复在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需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批复。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土地使用获得批准后,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使用者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4:补偿安置征收土地时,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5:程序合法整个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公开透明,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土地拆迁涉及土地征收、批复、使用及补偿安置等多个环节,务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程序正当,保护农民权益。同时,所有行为都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