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
第118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撤销后,驾驶人仍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二)驾驶人与乘坐人员未按照安全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由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
第53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将机动车交由依法登记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其不是机动车所有人的,不承担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因违法停车被查处的,参照本法第53条的规定处罚。”
三、《保险法》
第16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价值、交付方式、保险费以及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被保险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保险标的的信息;(三)保险期间的起止日期;(四)保险责任的范围和程度;(五)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六)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标准;(七)保险争议的解决办法;(八)其他必要的条款。”
四、《婚姻法》
没有明确指出汽车事故保险受益人是谁。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五、《继承法》
《继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汽车事故保险受益人是谁。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需要指定特定的人为保险受益人,例如,当车主去世时,该车辆的运营权可能转交给保险公司的员工或其他指定的人。
总结::以上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明确了,汽车事故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具体的受益人可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人,也可以自行选择。无论是选择哪一种,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