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被拆迁户。
二、土地使用权确权: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拆迁后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需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确权。
三、合同效力与权益保障:《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拆迁协议中明确了土地确权的条款,那么政府或开发商有义务执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财产权保护:《宪法》第十三条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拆迁房作为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其土地确权是对其财产权的一种保护。
五、社会稳定因素:土地确权能有效防止因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总结::从法律角度看,拆迁房应该给予土地确权,以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落实合同约定,并预防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同时,这也是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并保护私人财产权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