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是五个方面的分析:
1:增值额确定根据《条例》第3条,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扣除项目《条例》第6条规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合理费用。
3:税率设定《条例》第4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如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纳税义务人《条例》第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5:纳税期限《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应纳税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总结::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主要基于增值额,扣除项目包括获取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相关税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税率采用四级累进制,纳税义务人需在应纳税行为发生后七天内完成申报和缴税。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平地分配因房地产增值带来的收益,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