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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法律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指出:“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3:拆迁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诉途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时间安排《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实施征地。
总结::农民在面临土地承包修路拆迁时,有权获得公正的经济补偿,且整个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法律援助。同时,地方政府应确保公开透明的操作,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