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在拆迁中,补偿通常针对的是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者。
1:房屋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房屋部分的补偿应归房屋所有人。
2:使用权补偿如土地为使用权出让性质,使用者可获得相应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租赁关系若土地为租赁,补偿可能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分配。《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但实际操作中需依具体合同条款确定补偿分配。
4:公共设施补偿如有公共设施如绿化、道路等,补偿通常归原土地所有者,即国家或集体。《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有权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总结::土地补偿主要基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权益归属,房屋所有人通常能获取房屋部分的补偿,土地所有者或使用权人则会得到土地补偿。在具体的分配中,需要参考相关合同、法规以及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