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 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七条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4. 社区公共设施补偿:第五十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5. 公开透明原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土地补偿费要及时到位,确保足额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中,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同时考虑到社区公共设施的损失。这些补偿需遵循法定标准,且必须公开透明进行,保障农民权益。如有争议,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