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安置人口确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险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公布方案,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告。
五、纠纷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问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在南宁的集体土地拆迁中,法律主要关注补偿公平、安置合理、社会保障到位,并强调程序的公开透明。任何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保证了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