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权利确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通过政府途径可以进行土地权利的重新确认。
2. 证据替代:《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如果土地确权证书丢失,可以通过提交复印件或者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来作为替代证据。
3. 补办程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可以申请补发。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办理。因此,可通过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
4. 法律援助:如遇到权益受损,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寻求法律援助。
5. 诉讼保护:如遇纠纷无法解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总结::对于农村拆迁中土地确权证书丢失的情况,首先应向政府申请土地权利的重新确认,然后通过提供复印件或官方证明进行替代。若证书确实无法找回,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申请补办。如有权益受损,可寻求法律援助,并在必要时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在整个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