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二、期限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规划变更: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4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开工。需要延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依法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政府行为:若因政府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使用的土地,如政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等,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五、实际利用状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总结::闲置土地的认定主要看土地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是否按时动工,是否存在政府责任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或未能有效利用土地的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