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评估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意味着政府必须公平公正地评估并补偿被征收者的房产。
2. 公开透明: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公众有权参与和监督。
3. 法律救济: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为被征收者提供了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4. 强制执行:第十九条明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同时,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经区县人民政府催告后仍不搬迁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提到,“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强调了对被征收者生活及生计的保障。
总结::新规定的出台旨在确保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和透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同时,也兼顾到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