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意味着对于厂房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政府需要按照其原有的工业用途进行相应赔偿。
2. 评估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 安置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4.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时间限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总结::在厂房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主要基于土地原用途,且需遵循市场价原则。企业有权要求合理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并享有法律救济途径,如对补偿决定不满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整个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